杭州和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与杭州和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01民初114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杭州和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龚群英,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杭州和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慧
 
 
 
二 〇 二 〇 年 四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