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3民初554号
原告:宁波熠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顺德路98弄9号8-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J37BW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镇海区澥浦镇觉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25600905XJ。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宁波熠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熠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