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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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7940号
原告: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觉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25600905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站南路369号1号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AJNGT5H。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华元城市运营管理(横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祥和四巷2号第一层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3R281A。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华元城市运营管理(横琴)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