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5民初1275号
原告: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觉渡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后,原告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