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湘1103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同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弘日八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松与被执行人湖南同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弘日八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3民初384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3民初384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承办人: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