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03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同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南津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4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同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同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53850.3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573元和申请执行费7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