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中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行,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东大街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6708280237。
负责人:王鹤鸣,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9年2月22日,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0年3月16日,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酒泉中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富康家世界楼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56641610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仲建楠,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8日,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何立峰,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8日,住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陈秀琴,女,汉族,生于1970年8月13日,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酒泉中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仲建楠、何立峰、陈秀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甘0902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行于2022年1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酒泉中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仲建楠、何立峰、陈秀琴支付案件款998989.21元,申请执行费1239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2022年5月30日先后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酒泉中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仲建楠、何立峰、陈秀琴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后,划拨案件款119257.66元,其余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酒泉中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仲建楠、何立峰、陈秀琴纳入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酒泉中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仲建楠、何立峰、陈秀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被执行人下落,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温建东
审判员  沈妍玲
审判员  柴泳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