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中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中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81执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酒泉中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酒泉市中建建筑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富康家世界楼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5664161010。
法定代表人:尤秀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酒泉中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0981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1089元,并承担执行费6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多家法院涉及近10件执行案件,债务较多,且已结案件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程序结案。经查询银行、车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尤秀红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林春
审判员  鲍跃全
审判员  徐生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 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