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中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葸会荣、酒泉中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执5236号 申请执行人:葸会荣,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19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酒泉中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富康家世界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56641610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葸会荣与被执行人酒泉中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的(2022)甘0902民初381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酒泉中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葸会荣支付案件款44200元,案件受理费490元,案件执行费563元 在执行过程中:1.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均已通过电子平台送达 2.本院于2022年9月9日、2022年12月7日先后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酒泉中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酒泉中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酒泉中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按照法律规定,本院依职权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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