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执3829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鑫昌石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酒泉高新技术工业区(西园)中豪石材城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59124154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酒泉中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富康家世界3号楼19-5号,现经营场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成林大厦1号楼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56641610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酒泉鑫昌石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中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酒泉鑫昌石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8日自愿撤回本案执行,并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902执38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