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民初5966号
原告:**,男,生于1984年10月11日,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酒泉中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富康家世界楼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56641610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与被告酒泉中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