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中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中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姓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民初5966号 原告:**,男,生于1984年10月11日,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酒泉中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富康家世界楼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56641610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与被告酒泉中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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