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执32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酒泉中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5664161010,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富康家世界楼19-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9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酒泉中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902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酒泉中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924000元,案件执行费1164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土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不动产,因上述财产需核实清楚后才能处置,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902执32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