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达顺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雅安市达顺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创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02民初71号

原告:雅安市达顺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熊猫大道中段西康商业广场7楼15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杰,四川法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创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建设街1幢1楼89-91号。

法定代表人:黄兵林。

原告雅安市达顺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雅安达顺公司)与被告四川创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雅安达顺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达顺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雅安市达顺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元,由雅安市达顺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健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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