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达顺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雅安市达顺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创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达顺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杰,四川法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创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
法定代表人:黄兵林。
关于申请执行人雅安市达顺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创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的(2020)川1802民初1529号民事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本院经查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后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含网络查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川1802执299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的(2021)川1802执299号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1年5月20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程杰律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雅安市达顺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四川创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电梯维修费和违约金等共计**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谢建华
审判员  颜昌玲
审判员  黄荣鸿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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