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达顺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雅安市达顺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02财保4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雅安市达顺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大北街5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雅安市达顺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川1802民初65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位于四川省雨城区大北街51号1栋1单元3楼4号房屋,同时查封了案外人**、***用于担保的位于四川省雨城区朝阳街47号6栋1层C3、D4号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雅安市达顺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9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雅安市达顺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大北街51号1栋1单元3楼4号房屋(权证号:监证0088603,业务宗号:权6006999)的查封;
二、解除对案外人**、***用于担保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朝阳街47号6栋1层C3、D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雅房权证雨城字第××号、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汤华丽
书记员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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