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双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双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3民初3769号
原告:衢州双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055531917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衢州市衢江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三巷**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衢州双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衢州市衢江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0月21日诉前登记,2019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衢州双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衢州市衢江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并明确不予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衢州双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衢州市衢江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双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衢州市衢江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