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双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双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3民初2022号
原告:衢州双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36号一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王家村1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科科长。
第三人:衢州市衢江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三巷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衢州双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衢州市衢江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4月4日诉前登记,2019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衢州双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衢州市衢江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衢州双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衢州市衢江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双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衢州市衢江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毛静
书记员任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