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802执30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477826,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上街**。
法定代表人:郑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乌金宝。
被执行人:衢州双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0555319177,,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柴新星,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夏芳,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双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柴新星、***、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802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9895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衢州双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柴新星逾期未履行但已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夏芳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收益性保险。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衢州双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275579元,扣除案件受理费94946元、执行申请费79595元后,本案受偿101038元;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柴新星共有的坐落于衢州市三江东路2幢1201、1202、1204、1205、1221、1222、1223、1224、1225室不动产及坐落于衢江区汇港商务广场2幢901室不动产及坐落于衢州市××花园××幢××单元××室不动产;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别墅××号不动产;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路××幢××单元××室不动产;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浙H7××××车辆,被执行人***所有的浙H2××××、浙H0××××、浙H9××××车辆,被执行人夏芳所有的浙AM××××、浙H9××××车辆;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柴新星名下的公积金账户。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截至2021年2月22日,本案已执行到位101038元,剩余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94946元、执行申请费79595元已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衢州双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柴新星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夏芳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衢州双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柴新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已对被执行人***、夏芳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802执30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道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叶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