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善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善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07民初4059号
原告江苏善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路小梁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佳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民。
第三人成速荣,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善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成速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善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善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善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成速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元,由原告江苏善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