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善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善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7民初9733号
原告:江苏善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路小梁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公司财务会计,1994年6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善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善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善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善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7元,减半收取计1704元,由原告江苏善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