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浩应用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2民初1908号

原告:浙江德艾可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GH区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嫣,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浩应用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甘王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艾可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浩应用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德艾可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德艾可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德艾可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故退还原告浙江德艾可家居用品有限公司215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浙江德艾可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