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杭下催字第36号
申请人:浙江中浩应用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6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第0010004121804770号【出票日期2011年12月28日,出票金额124000.00元。出票人:浙江中浩应用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原浙江中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账号:19×××50,付款行:农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营业中心。收款人: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中浩应用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原浙江中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延
审判员周权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方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