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0422民初8988号
原告:安徽宝瑞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义井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75702791M(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安徽宝瑞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瑞安装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瑞安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瑞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双倍退还预付款共28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3年,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承接长丰县CF202218地块人货电梯租赁项目,现被告把该项目转让给原告施工,转让价格为租赁费7700元/台/月,进退场费为18500元/台...本协议签订完成,乙方应支付甲方10000元预付款(网银转账,甲方账户×××01),如甲乙双方未达成合作,甲方需退还乙方的10000元预付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了14000元预付款,后因双方未达成合作,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退还预付款,被告承诺2023年8月20前退还,否则愿承担违约责任双倍退还预付款。现还款期限已到,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退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具状,请求判如所请!
***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与宝瑞安装公司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该项目没有施工,双方没有达成合作,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退还预付款义务,但却一直未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双方未明确约定双倍退还预付款,故对宝瑞安装公司的合理诉请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安徽宝瑞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预付款14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宝瑞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