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65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被执行人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谷园路109号像素大厦2221号。
法定代表人:梁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20)湘01民终4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信息、公积金、保险等情况,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高新开发区××路××号××大厦××室××室(权证号码依次为:715223127、715223170)房屋,经两次拍卖及变卖均流拍,其余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8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8月28日组织合议庭进行合议,经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8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878934.56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878934.5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 彪
审 判 员  肖和平
审 判 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辉
书 记 员  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