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27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园路109号像素大厦2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2108124E。
法定代表人:梁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8日作出[2020]长仲裁字第2029号裁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03月08日立案执行。
2022年03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03月0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03月0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于2022年3月1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权证号码:长房权证岳麓字第7××2号)房屋,有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被执行人系企业单位,其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其账户下个人账户余额之和,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与单位无关,故本院对该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未作查询。
2022年05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05月20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05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9349元(含执行费33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9349元(含执行费33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 彪
审 判 员 尧 航
审 判 员 肖和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文 俊
书 记 员 陈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