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681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步步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枫林三路**步步高梅溪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罗千,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园路**像素大厦**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向积瑞,女,1947年10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周建国,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湖南天立生态养生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园路**麓谷基地像素大厦**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周建国,执行董事兼董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步步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向积瑞、周建国、湖南天立生态养生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6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向积瑞、周建国、湖南天立生态养生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35766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933576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向积瑞银行存款59156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5915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建国、湖南天立生态养生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1513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56151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四、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农博中心、绿色食品城B2061房(权证号码为:7×**);查封被执行人向积瑞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权证号码为:7×**)。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屈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