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步步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68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步步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枫林三路**步步高梅溪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罗千,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园路**像素大厦**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向积瑞,女,1947年10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周建国,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湖南天立生态养生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园路**麓谷基地像素大厦**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周建国,执行董事兼董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步步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向积瑞、周建国、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天立生态养生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1619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步步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8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向积瑞、周建国、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天立生态养生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2021年8月11日、12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被执行人**、向积瑞名下各有房屋一套,本院依法于2021年12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有一台车辆,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向积瑞、周建国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并发放至申请执行人的指定银行账户。于2021年8月12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2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向积瑞、周建国、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天立生态养生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向积瑞、周建国、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天立生态养生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同意,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710560元,已执行到位76035元,尚有863452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李丽琴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屈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