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04执6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园路109号像素大厦222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04执67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