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05执恢7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56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园路109号像素大厦2221号。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65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2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天泉生态草业工程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