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民初952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军、范光有,浙江沐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第三人:张产全,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第三人:绍兴九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嵊州市长乐镇文明路9弄3号。
法定代表人:钱善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张产全、绍兴九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陆承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董吻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