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九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绍兴九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8079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浙江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九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嵊州市长乐镇文明路9弄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绍兴九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