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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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8079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浙江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九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嵊州市长乐镇文明路9弄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绍兴九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