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九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绍兴九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83民初4426号
原告:黄金花,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伟钦,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绍兴九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仙湖路8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金花与被告绍兴九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黄金花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金花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金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金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