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5073号
原告:嘉兴市中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新民村王道宅海盐塘东侧1幢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39757853。
法定代表人:董中军。
委托代理人:陈建青、王俊杰,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富林大道100号一层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084277460R。
法定代表人:吴青桂。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中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中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春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