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建祥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中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建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5073号

原告:嘉兴市中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新民村王道宅海盐塘东侧1幢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39757853。

法定代表人:董中军。

委托代理人:陈建青、王俊杰,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富林大道100号一层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084277460R。

法定代表人:吴青桂。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中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中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春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