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02民初1416号
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华健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溪路景湖花园公建三商业用房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B90WR49。
经营者:**考,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施集村十四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兴街道耀城广场11、12幢11-301室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084277460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华健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华健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华健建材经营部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