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2934号
原告:杭州绿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马塍路36号3幢10层10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092048377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劲矛,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兴街道耀城广场11、12幢11-301室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084277460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杭州绿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绿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已全额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绿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倪偲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