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建祥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绿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2934号 原告:杭州绿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马塍路36号3幢10层10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092048377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劲矛,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兴街道耀城广场11、12幢11-301室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084277460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杭州绿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绿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已全额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绿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倪偲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