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余执民字第3786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天远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长元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余姚市森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振通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天远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森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己于2015年5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服务费21778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在(2015)甬余执民字第4308号案件处理中,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37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