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恒通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

济宁恒通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华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1民初286号
原告:济宁恒通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王因镇济微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天,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华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镇工农村。
法定代表人:柴加灵,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宁恒通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华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哈尔滨市呼兰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哈呼疫指公[2021]1号公告,要求从2021年1月18日零时起,呼兰区实行最严格精准管控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影响,本案相关审理工作无法进行,本案出现了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包和全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春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