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恒通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

济宁恒通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华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11民初2063号
原告:济宁恒通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王因镇济微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天,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华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镇工农村。
法定代表人:柴加灵,职务总经理。
原告济宁恒通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华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宁恒通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退诉讼费225元,剩余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包和全
人民陪审员  王海英
人民陪审员  于彦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春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