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执保6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济宁恒通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济微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544646109。
被执行人:李恩刚,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鲁0921民初2589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尔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颜 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