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彦明泵业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彦明泵业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381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彦明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彦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男,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彦明泵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二初字第117610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彦明泵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中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找不到被执行人,
执行中,本院查明二被执行人没有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在网上公布二被执行人为失信惩戒人员、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将该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顺
审判员 佟晓东
审判员 曹 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苗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