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麒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麒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河北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08执恢73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麒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山尹村乡绿岛产业园。
被执行人河北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岗当新村新港花园12-2-102。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麒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麒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9.0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车辆、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被执行人河北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周状
执行员*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