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麒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麒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河北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08执恢73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麒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山尹村乡绿岛产业园。
被执行人河北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岗当新村新港花园12-2-102。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0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