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6)豫0105执10749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麒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家庄市麒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将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写明失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