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921民初960号
原告:江得朋,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基尔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得朋诉被告甘肃基尔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得朋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基尔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得朋撤回对被告甘肃基尔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冯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路喜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