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222民初261号
原告:甘肃基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力且木依不拉音,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林州市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晓飞,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负责人:郭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霓,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基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基尔技术有限公司以其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基尔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0.63元,减半收取计880.32元,由原告甘肃基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 应武
审判员 黄 永绮
人民陪审员 邢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帕里扎木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