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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与李某2、甘肃基尔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824民初1332号

原告:李某1,甘肃省华亭县人。

被告:李某2,包工头,住华亭县。

被告:甘肃基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金石巷4号3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3。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甘肃基尔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未支付的工资及赔偿金99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至3月期间,原告在被告李某2承包的工地干活,日工资140元,共计工作30天。被告李某2支付给原告工资3700元后,剩余500元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甘肃基尔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李某1提供被告李某2、甘肃基尔技术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无法送达,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1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李某1。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