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02民初8412号
原告:***市伯联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正觉,经理。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伯联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伯联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提出对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伯联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伯联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张立敏
人民陪审员 李庆贵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国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