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伯联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秦皇岛市伯联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8014号
原告: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昌州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737425951M。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海,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4324456L。
法定代表人:刘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男,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秦皇岛市伯联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19号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00801642X。
法定代表人:李正觉。
原告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秦皇岛市伯联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第三人秦皇岛市伯联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秦皇岛市伯联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赵瑞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