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伯联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秦皇岛市伯联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302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业林,黑龙江那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英,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伯联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觉,男,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蔡宏刚,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本院在执行***与秦皇岛市伯联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蔡宏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伯联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蔡宏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伯联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蔡宏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蔡宏刚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蔡宏刚名下,车牌号为:苏N×××**,XX牌车辆。查封期限二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蔡宏刚名下,车牌号为:苏N×××**,XX牌车辆。查封期限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翟至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季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