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302执3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业林,黑龙江那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英,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伯联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觉,董事长。
被执行人:蔡宏刚,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本院在执行***与秦皇岛市伯联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蔡宏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3民终714号民事判决书,判项规定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伯联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蔡宏刚给付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款1029340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了依法查询,现已网络扣划480000元,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伯联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蔡宏刚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款5620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成
审判员 秦文胜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季春佳